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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10案修正 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院會昨日一口氣三讀通過「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10案。圖為台大醫院。(資料照)

院會昨日一口氣三讀通過「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10案。圖為台大醫院。(資料照)

2018/12/01 06:00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及消除歧視用字,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醫師法、藥師法、護理人員法等部分條文修正案,根據「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意旨,共修正十案醫療從業人員相關法律中,關於「罹患精神疾病」不得執業的歧視性規定,建立客觀審查機制。

院會昨日一口氣三讀通過「醫事檢驗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聽力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醫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護理人員法第九條條文修正案」、「藥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驗光人員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社會工作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助產人員法第十條條文修正案」、「語言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修正條文涉及對特定疾病,或身心障礙的就業限制規定,將原有罹患精神疾病或身體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的文字,修正成「有客觀事實認不能執行業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學者、專家組成小組客觀認定,才不能執業。

立院審查報告提及,「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明定,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的歧視,我國自二○一四年八月制定公布「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為符合公約精神,特修正用語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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