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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消費者 航空公司增公益獨董

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中)表示,公益獨董需在公司決策會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立即向民航局報告。(記者鄭瑋奇攝)

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中)表示,公益獨董需在公司決策會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時,立即向民航局報告。(記者鄭瑋奇攝)

2018/11/24 06:00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復興航空兩年前全面無預警停航,最後甚至解散,嚴重影響民眾權益,當時立法委員鄭運鵬主張航空公司應有官派獨董、勞工董事,監理航空公司運作。交通部本週公告「民用航空運輸業公益性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規定航空公司應增設公益性獨立董事,確保消費者權益。

民航局表示,未來資本額二十億以上航空公司,至少須設置一名公益性獨立董事,促使航空公司善盡維護飛航安全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社會責任;違反規定最重可依民航法處三百萬元罰鍰甚至停業。新法上路後,航空公司可於現任董事任期滿,再設置獨立董事。

交部訂新法 防復興航空事件重演

民航局副局長方志文表示,華航、長榮、遠東、立榮、華信、台灣虎航六家國籍航空業者,均須選任至少一名公益獨董;公益獨董需有商務、法務、財務、會計、法官、檢察官、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資格,具十二年以上工作經驗。

方志文說,公益性獨董最重要工作為航空公司決策有危害飛航安全或損害消費者權益之虞時,立即向民航局報告,讓政府單位可預先採取相關因應措施,降低可能發生的社會衝擊,航空公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公益性獨立董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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