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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粉砷超標 負責人無罪

誼興公司4年前用碳酸鎂製成胡椒粉,台中市衛生局封存倉庫原料。
(資料照,記者蔡淑媛翻攝)

誼興公司4年前用碳酸鎂製成胡椒粉,台中市衛生局封存倉庫原料。 (資料照,記者蔡淑媛翻攝)

2018/08/10 06:00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4年前發生的摻入工業用碳酸鎂製成「黑心」胡椒粉案,一、二審判台中市誼興公司負責人林中柱、進興製粉廠堂兄弟謝明吉、謝仁貴等3人無罪,最高法院判決認為,二審曲解法律見解,「非無可議」,曲解了添加物的定義,不能給人吃的東西就是不能當作合法的食品添加物,應判有罪,但受限於刑事妥速審判法,一、二審無罪者,不得以違背法令為由上訴的規定,駁回上訴,判決3人無罪定讞。

工業碳酸鎂 二審認定合法添加

最高法院強調,囿於速審法規定,一、二審皆判無罪者,除非原判決理由牴觸憲法、釋憲、判例,否則不得上訴,「違背、曲解法令不能當作上訴理由」,最高院只能在定讞判決中糾正二審的錯誤法律見解,3名被告因一、二審的錯判,確定逃過刑責。

彰化縣衛生局2014年11月查獲進興行負責人謝仁貴、進興製粉廠負責人謝明吉、上游的誼興公司負責人林中柱,摻入工業用碳酸鎂製造胡椒粉,且驗出砷(俗稱砒霜)含量超標、高達6.4ppm,鐵含量更高達477.6ppm。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碳酸鎂屬於准用的食品添加物,雖碳酸鎂中有雜質,導致規格不符,但未構成攙偽假冒混充,只能算是違反法定使用範圍和限量規格標準,屬行政違規,未涉刑責。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食安法本身將碳酸鎂列為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並沒有工業用或非工業用的區分,且被告並非以非碳酸鎂的成分冒充碳酸鎂,仍認定無罪,駁回上訴。

但最高法院認為,人民健康權是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食安法的立法目的是維護國民健康,不可供人食用的原料,都不可以當作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添加低價劣質品或不可供食用的原料,都屬犯罪。

「摻禁用於食品的原料是犯罪」

最高院指出,此案的工業用碳酸鎂,外包裝就已標明「禁止用於食品」,進興製粉廠的胡椒粉成品中,有害人體的砷含量也超標,既然是工業用碳酸鎂,就不能添加於食品中。二審曲解法令,認為所有碳酸鎂不分食品級、工業級,都認定是合法添加物,「非無可議」,需糾正二審的錯誤法律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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