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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排放空污致死 擬重罰3千萬

空污排放已成嚴重環保問題。圖為工廠火災濃煙密布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葉永騫攝)

空污排放已成嚴重環保問題。圖為工廠火災濃煙密布示意圖。(資料照,記者葉永騫攝)

2018/04/12 06:00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審查「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通過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因突發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污染物時,負責人應該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至遲於一小時之內通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違者重罰二千萬元,若致人於死,最高重罰三千萬元,並負刑責。

1小時內應通報主管機關

此一「防隱匿條款」採取重罰,避免發生緊急污染事件時,負責人不願通報主管機關。罰則包括,如果公私場所負責人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守縣市主管機關下達之緊急應變相關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負責人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負責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疾病,負責人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若釀傷亡 負責人要負刑責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鴻德表示,公私場所之固定污染源發生突發事故,負責人除了緊急救災之外,也必須儘速通報縣市主管機關,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小時,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之後,除了命令公私場所採取必要措施或命令停止固定污染源之操作外,也應發布空氣品質惡化警告並採取因應措施,譬如使用村里廣播系統通報固定污染源附近民眾,讓民眾得以應變或疏散。

修正後條文也明定,公私場所應該擬定空污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訂定惡化警告發布、通知方式及因應措施、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應記載內容及執行方式。

昨天通過的修法重點還包括,在空品比較差的三級防制區,特定的大型污染源,譬如電廠,必須強制採用最低可達成排放率控制技術;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空氣污染防制方案,且每四年檢討一次;曾有重大違規的工廠,操作許可證縮減展延效期等。

另外具爭議性總量管制條款、環保署與經濟部該「會同」還是「會商」處理污染源排放量及排放交易制度等,立委們無法達成共識,主席邱泰源裁示黨團協商後送院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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