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法草案 月底送政院
引入道歉法則 但不做訴訟佐證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上月廿九日通過「醫療法」八十二條修正案,醫事人員只有在故意或違反合理注意時,才須負民、刑事責任,限縮醫療行為責任,與病人權利保障脫鉤,立委吳玉琴要求衛生福利部下會期將「醫療事故處理法」草案送至立院,衛福部近日已擬好草案,預計本月底送行政院審查,草案引入道歉法則,醫護表達歉意、同理和撫慰,但不會成為訴訟的佐證,希望促進醫病雙方諒解。
醫療法修正案的配套
草案內容注重三面向,第一是溝通關懷,一百床以上醫院設置醫療事故關懷小組,九十九床以下醫療機構指定專業人員溝通,採道歉法則(Apology Law),輔導成立專責機構,接受申請提供第三方釐清爭點及評析意見。
第二是爭議調解機制,以調解先行為主,死亡及重傷的醫療事故提供第三方評析意見,地方衛生局設立醫療事故爭議調解會,調解期限以三加三個月為限,建立資料庫進行統計分析以及改善建議。
第三是除錯機制,醫療機構內建立內部風險事件管控及通報機制,成立外部專案調查小組,針對重大事件進行根因分析,提出改善方案,且病人安全事件資料不得為司法訴訟證據。
整部草案重點為調解機制,要求當事人在醫療事故爭議提起民事訴訟、或檢察官偵辦醫療刑事案件前,應先交付調解,調解會由具有醫學、法律或其他專業知識人士參與,原則上於受理三個月內完成調解,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三個月。調解成立七個工作日內,主管機關應將調解書移請管轄法院核定,核定後,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民事事件再行起訴。
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昨表示,醫療爭議頻以刑事訴訟處理,導致急重症人才流失、防禦性醫療頻傳,也不符合民眾健康權益。草案預計月底送行政院審查,順利可送請立院下個會期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