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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油案求償3600萬 僅正義須賠40萬

台北地院僅對正義公司及其總經理何育仁判決連帶賠償四十萬五千元,意即每位消費者得請求三千元。(本報資料照)

台北地院僅對正義公司及其總經理何育仁判決連帶賠償四十萬五千元,意即每位消費者得請求三千元。(本報資料照)

2017/08/12 06:00

〔記者溫于德、吳亮儀/綜合報導〕消基會前年四月替一百卅五位消費者向正義製油、頂新豬油與魏應充等提團體訴訟,連帶求償三千六百八十三萬五百廿八元;經台北地院審理,昨僅對正義公司及其總經理何育仁判決連帶賠償四十萬五千元,意即每位消費者得請求三千元,否定原先提出每位消費者應獲賠三萬元賠償主張,可上訴。

消基會替135人 對正義、頂新等興訟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痛批,這個賠償金額和求償的差距太大,無法接受,他也說,這種判決會縱容現在和未來的黑心食品業者,罰不怕就沒人在意,一定會繼續上訴替消費者爭取權益。

消基會一○四年向頂新在內的五十一家廠商求償一億又八百多萬元;除「北海油品」由台南地院負責審理外,另三案由北院分成「強冠油品」、「頂新牛油」、「正義、頂新豬油」等部分審理,昨針對「正義、頂新豬油」部分宣判,另兩案尚在審理中。

頂新轉售飼料油 無法證明混充

北院昨指出,正義公司在何育仁於一○三年任職總經理期間,違反公司溯源管理規定,向其他公司購買攙有棕櫚油、魚油或其他種類的油品,造成自家生產並販售含有「攙偽」、「假冒」原料的豬油,須負連帶責任。

此外,頂新轉售越南大幸福公司的豬油原料給正義公司,但僅能證明原料是飼料用豬油、不得提供人食用,且依據消基會提供證據資料,同樣無法證明該豬油有混充成食用油情況。

另就其餘被告賠償責任方面,食品製造業者或餐飲業者均非油品製造業者,不須負責,且消基會在本案審理過程已對部分公司撤回告訴;經法院認定,每位消費者能請求的金額為三千元,且只能做一次賠償請求,攙用豬油產品時間在「一○三年一月起至九月間」,意即一月底以前消費均不得請求,因而僅對正義與總經理判賠四十萬五千元,其餘被告不必負擔賠償責任。

正義公司昨發出新聞稿強調,公司對於產品有完整溯源管理程序並已執行,案件調查結果顯示,油品並無具體危害人體健康事實,更無具體受害個案,將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相關事宜。

游開雄說,當時請求賠償時乃認定頂新是故意為之,但法院認為消費者吃進的油不多、沒有立即去醫院,因此不認為嚴重。但這種食安事件不是立即的毒性,而是吃下肚後不知會有什麼累積隱憂,法官卻沒有將心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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