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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戴奧辛案 二審判賠1.9億

中石化污染案二審宣判中石化民事賠償一億九千多萬元,提告居民認為,公部門也應該要負責。(記者邱灝唐翻攝)

中石化污染案二審宣判中石化民事賠償一億九千多萬元,提告居民認為,公部門也應該要負責。(記者邱灝唐翻攝)

2017/08/12 06:00

經濟部免負連帶責任 國賠案被駁回

〔記者王捷、邱灝唐、黃佩君/綜合報導〕中石化污染案經近十年纏訟,十一日台南高分院二審宣判中石化民事賠償一億九千多萬元,雙方都可再上訴。至於受害者向經濟部提告國賠,則遭駁回,法院認定,經濟部不用負連帶責任。

二審相較一審多賠兩千四百萬餘元,每位上訴的受害者將多獲得七萬元賠償金,但訴訟近十年來已有五十人過世。律師團長李合法說,請中石化別上訴,盡快賠償居民,別再拖下去,對經濟部不用國賠一事也很不滿。

居住安寧賠償勝訴 二審多賠2400萬

中石化污染案三四七名罹病居民及家屬提出國賠與民事侵權賠償三億四千多萬元,一審時民事判賠一億六千多萬,台南高分院以「居住安寧」、「殘留戴奧辛濃度較高」、「另外罹癌」三項條件改判,中石化要賠償一億九千多萬。

揭發此案的中華醫事科技大學副教授黃煥彰痛批,若真要算中石化責任,應由民營化開始算起,安順廠在民營化前是由政府主導,污染和隱瞞實情也都是公部門造成,經濟部免罰非常不合理,「總統應出面道歉」。

李合法說,受害者多獲兩千四百多萬賠償金,主因是居住安寧的精神賠償獲判勝訴,這部分因證據難以證明,一審時敗訴,但二審時獲得勝訴很欣慰,這是非常合乎人性的觀念。

高分院民庭發言人李文賢說,居住安寧判賠部分,是依據民法一九五條,受害者居住在受污染的地區,會感到恐懼影響居住權,並受污名化,甚至有民眾不敢嫁娶當地的受害人,因此在居住人權、精神上受到損害。

另,一審判決時,已依被害人殘留在體內戴奧辛濃度、罹癌者醫療費,加上二審時在居住安寧部分的勝訴,二審改判中石化將付出一億九千多萬賠償金。

中石化喊冤:被迫接下台鹼歷史共業

前中石化台鹼安順廠戴奧辛污染自救會會長林吉進說,政府必須道歉,目前受污染的環境仍未全部改善,居民居住在此地仍感到恐懼。

台南市府表示,「遲來的環境正義」,希望中石化不要再上訴。

尊重判決 經濟部否認強迫併台鹼

中石化喊冤聲明,從未在當地製造或生產任何產品,更別提污染土地,只因經濟部卅年前的政策,被迫與台鹼合併接下歷史共業,中石化也是受害人,反觀經濟部在合併案中賺取一百八十億鉅額股權交易與收益,理應負起相關義務和責任。中石化絕對會上訴。

經濟部國營事業發言人鄭英圖表示,要爭取民營化的業務,都是按照政府規定進行,不會強迫誰一定要跟誰在一起,中石化稱被迫與台鹼合併的說法,並非事實。至於中石化認為經濟部應共同賠償且將繼續上訴,經濟部也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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