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抗罰315萬 法院駁回
2017/08/02 06:00
〔記者黃欣柏、蕭玗欣/台北報導〕Uber公司在台違法經營汽車運輸業,台北市區監理所去年6月向其子公司「台灣宇博」祭出315萬元罰單,台灣宇博提告抗罰,推稱荷蘭母公司才是實際經營主體,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明認定台灣宇博有招攬會員、從中獲利,予以駁回。可上訴。
去年6月20日,台北市區監理所彙整轄內21起Uber違法營運載客案件,以每件裁罰15萬元計算,一併向台灣宇博開罰315萬元。但是台灣宇博主張,公司雖是由荷蘭Uber總公司全額出資成立,卻非Uber App的實際經營主體公司,且與載客的駕駛人沒有契約或派遣關係。
認定台灣宇博招會員並獲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台灣宇博在公司網站上有「來跟Uber合作成為司機夥伴」等大量攬客字樣,並詳細解說賺錢撇步、登記上線方法等細節,甚至負責審查會員資格,並從駕駛人獲取的車資中扣取一定比例的平台服務費,其行為已構成共同經營汽車運輸業。
公路總局統計,106年1月6日公路法修正案三讀以前,對Uber裁罰共513件,總計7325萬元,已繳5970萬元,未繳1355萬元,正陸續送強制執行;公路法修正三讀通過後,公路總局對Uber裁罰43件,總計10億3100萬元,目前繳費金額0元,43件已送強制執行;今年4月Uber改與租賃業合作,但又再遭舉發52件,裁罰46萬8千元。
對於判決,Uber昨則表示不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