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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版本 多主張縮短礦權展延

表

2017/07/19 06:00

〔記者黃佩君、彭琬馨、楊雅民/台北報導〕亞泥礦權於3月獲展延引發風暴,經濟部於月初公布礦業法修法版本,強調亞泥等過去未做過環評的礦場,須於5年內補做環評,否則廢止礦業用地,仍被認為過度偏袒業者。朝野立委提案8版本,提出加強資訊透明、須實際踐行原民諮商同意權、縮短礦權展延從20年到10年的立場。

經濟部版主要修法內容為「亞泥補正條款」。礦務局昨表示,草案58條規定未做過環評礦場,達1公頃以上者則須補做環評;其中5年內生產5萬公噸以上者,須於3年內完成環評;未達5萬公噸者,則依環評法28條,提出環境影響之調查分析及因應對策。

8個由委員提出的版本中,有部分縮短了礦權展限為10年,包括林淑芬版、時代力量版。另有部分版本更規定礦業開發者與地主若未能達成共識時,完全不得使用他人之土地。

原民諮商同意權實行也是一大爭議點。部分由原住民委員提出的版本,要求若未經原住民同意,不得於原民地區獲得礦業權,包括民進黨委員Kolas Yotaka、國民黨立委孔文吉等。

地球公民基金會及蠻野心足協會等環團認為,礦權展延應視為新權利,是「唯一不能讓步的一點」。

若展限被視為新權利,則未來無論新舊礦權,展限時均須經環評,且須依原基法徵求原民諮商同意。

礦務局:如此修法 環評太頻繁 難執行

礦務局表示,若如此修法,未來一般礦場如給予5年展限,環評期間就恐需2年,「等於幾乎每3年要做一次環評」,若再加上原民諮商同意權,恐更窒礙難行。

台灣水泥工業同業公會也表示,環評法第4、5條規定,僅有開發行為才須辦環評,要求礦業權展限時需要環評,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民進黨立委高志鵬表示,雖修法條文眾多,但爭議條文可歸類,若順利的話,預計週四完成初審、將法案送出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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