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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守貞操義務 出軌可訴離求償

行政院昨召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會中做成結論,同性婚姻配偶互負同居的義務包含貞操義務,若出軌則可訴請離婚或請求損害賠償。(資料照)

行政院昨召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會中做成結論,同性婚姻配偶互負同居的義務包含貞操義務,若出軌則可訴請離婚或請求損害賠償。(資料照)

2017/06/22 06:00

政院專案小組 開會結論

〔記者李欣芳、彭琬馨/綜合報導〕行政院積極盤點同性婚姻法制化,政院昨召開同性婚姻法制研議專案小組第三次會議,會中做成結論,同性婚姻配偶互負同居的義務,包括互負貞操的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若有違反情事,例如另一方同志出軌,則可訴請離婚或請求損害賠償。

至於同性婚姻配偶的姓氏規定,會中有共識,即同性婚姻配偶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行政院秘書長陳美伶表示,依據現行民法,夫妻結婚可保有本姓,例外可冠姓,過去女性冠夫姓的比例較多,其中又以五十、六十歲以上的女性冠夫姓的比例比較多,現在年輕人大多不會冠姓。

比照異性婚 雙方有同居義務

在同居義務方面,陳美伶說,同性婚姻中,雙方也都負有同居義務。由於在法院實務判例中,異性婚的同居義務包含貞操義務,意即不能出軌,這同樣適用於同性婚姻,因此若有一方婚外情,另一方可以此作為離婚依據,並可請求損害賠償。

會中也達成結論,有關同性婚姻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在法院裁定前,以同性婚姻雙方的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會中也決定同性婚姻雙方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有關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方式,同性婚姻的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雙方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費用所生的債務,由配偶負連帶責任。

近來承受不小壓力的陳美伶也表示,她會用最開放的心、最高的誠意,用專業與理性消弭挺同與反同雙方的焦慮,共創和諧的社會。

政府將於七月三日開放同性伴侶跨區註記等便民措施,長期推動同性婚姻的婚姻平權大平台總召集人呂欣潔表示肯定,但認為註記的同性伴侶還是會面臨許多問題,包含無法共同報稅、不能享有共同親權等,最重要的還是提出修法,賦予同性伴侶與異性婚相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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