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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個月安胎假4天無診斷證明 老闆解僱孕婦敗訴

勞基法沒規定安胎假期間每天都要有醫院診斷證明,最高法院判決資方敗訴。(情境照)

勞基法沒規定安胎假期間每天都要有醫院診斷證明,最高法院判決資方敗訴。(情境照)

2017/05/23 06:00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在網拍公司任職的陳姓女子,因懷孕不適需安胎,向公司請假兩個月,老闆同意後,卻以安胎假期間有四天欠缺醫院診斷證明為由解僱她。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沒規定安胎假期間每天都要有醫院診斷證明,判決公司敗訴、雙方仍有僱傭關係,業者須給付積欠薪資。

判決書指出,陳女前年五月廿四日起擔任高雄一家網拍公司倉管,月薪為二萬二千元,負責網路訂單出貨等工作,同年八月間,因懷孕需要安胎,用Line向陳姓老闆請假,時間從九月一日到十月卅一日。後來陳姓老闆以陳女欠缺九月十五日到十八日共四天的醫院診斷證明為由解僱她。

陳女表示,這幾天因為換醫院看病,所以沒有醫院診斷證明,但老闆仍要求她在同年十一月十三日前提出,她拿不出來便遭解僱。

法院認為,老闆明知陳女懷孕初期身體不適是持續性狀況,且婦產科醫師已診斷陳女需要長期安胎請假,不可能安胎期間突然有四天情況好轉、不需請假,公司解僱陳女理由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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