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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酒駕同車乘客連坐罰

交通委員會召委鄭寶清提案,酒駕累犯者駕駛之車輛,車牌將會被換發成特殊識別之樣式。(記者鄭鴻達攝)

交通委員會召委鄭寶清提案,酒駕累犯者駕駛之車輛,車牌將會被換發成特殊識別之樣式。(記者鄭鴻達攝)

2017/04/27 06:00

〔記者鄭鴻達、鄭瑋奇/台北報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新增酒駕「連坐」條文,汽車駕駛人若酒駕,同車乘客將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兩千元以下罰鍰,但未滿十八歲、年滿七十歲者、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以及汽車運輸業乘客,不在處罰範圍。

處6000到12000 排除老幼身障

交通部路政司科長趙晉緯表示,日本二○○九年實施酒駕連坐法後,加上各種防範酒駕手段,一年因酒駕而死亡的人數降低了三成。

另外,酒駕罰鍰從現行一.五萬元到九萬元,提高至三萬到九萬元,累犯則可計次加罰九萬元,拒酒測者則可計次加罰十八萬元,且酒駕者之車牌,也將被換發成特殊識別之牌照。

累犯再犯 計次加罰9萬

交通委員會召委鄭寶清表示,酒駕累犯若五年內再犯,將以前次被處罰之罰鍰金額,另外加罰九萬元;若繼續再犯,則是按次持續累計九萬元。亦即若首次酒駕被罰九萬元,五年內第二次酒駕,就會被罰十八萬元,第三次則是罰廿七萬元,以此類推。

有酒駕民眾選擇拒絕酒測以規避處罰,鄭寶清引用修法條文舉例表示,若第一次酒駕被罰九萬元,五年內再犯且拒測,就會處罰廿七萬元;第三次再拒測就罰四十五萬元。同樣也可連續累計。

鄭寶清也提案將酒駕者車牌換發成特殊識別牌照。他表示,若換成螢光色車牌,做法簡便且顯眼,酒駕者多為累犯,可讓警方在攔檢時更有效率,不必一台一台查,民眾看到也知道要保持距離。

交通部長賀陳旦認同此一修法方向,也贊成應針對酒駕累犯做更明確標示予以警惕,一定要讓無法自制的惡性酒駕者有所警惕,並提升執法效率。但在執行警力方面,還要徵詢警政署意見。

酒駕逾2次換領特殊牌照

初審通過的草案內容包括,五年內酒駕兩次以上者,汽車所有人應依公路監理機關通知,換領特殊識別牌照,若未依規定換發,將會被吊扣牌照三個月,若再不換發,就會被吊銷牌照。但換發牌照起一年內未再犯者,得換回一般牌照。

不讓救護車致死傷可吊照

同時,委員會也通過民進黨立委蕭美琴提案,民眾若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等執勤時之警號,不立即避讓而致人死傷者,將可處新台幣六千元至九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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