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認「合理使用」法界:根本不符著作權法
2017/04/26 06:00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谷阿莫的旁白式「講電影」遭片商提告侵權,法界人士認為,谷阿莫的行為恐造成片商的潛在市場,他的改作及公開傳輸行為也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規定,除可能遭民事求償,刑事上也恐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及九十二條規定,最重可處三年徒刑。
律師林俊峰表示,依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著作之使用是否屬合理範圍或其他合理使用情形,應審酌四大基準,一是利用目的及性質,包括屬於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是著作性質;三是所利用的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比例;四是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的影響。
林俊峰指出,谷阿莫製作的內容包括擷取尚在播映中的院線片,恐造成片商流失票房的潛在市場。藉觀看流量吸引置入廣告或收費,可能會被認定屬商業使用。谷阿莫還涉公開傳輸、改作等,恐都不符合理使用。
靠影片流量吸引置入廣告 也可算營利
律師徐仕瑋也表示,谷阿莫雖稱作品免費供大家觀賞,但YouTube可能與谷阿莫分享利潤,他在別的網站上可能也有廣告收益。此外,谷阿莫已獲中國A輪投資三千萬人民幣,這些利用行為通常會被認為是營利。
徐仕瑋指出,谷阿莫不只重製,還有剪輯、濃縮並加上自己的創意,此舉稱為「改作」,他將作品放到網路上屬「公開傳輸」。重製、改作及公開傳輸,都需要經過原權利人的授權,但谷阿莫都未經授權。
徐仕瑋分析,被谷阿莫重製的電影,本質上也多屬於商業電影,谷阿莫的利用行為不會被認為是合理使用。谷阿莫雖宣稱只擷取十分之一或百分之一原著作,就量的比例來說雖不高,但他完整交代電影劇情,號稱看完就不用再看原著作,就質的比例來說就非常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