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春節出勤 須補假或給加班費
2017/01/24 06:00
勞動部表示,今年1月27日是農曆除夕、1月28日至30日為春節,這4天是國定假日,依法勞工應該要放假,且雇主須支付薪水。如果徵得勞工同意於這4天出勤,應付加班費或於其他工作日補休假。
勞動部指出,排班時先確定例假與休息日的日期,重疊的春節假日在勞資協議後可挪移至其他日期,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後可以上班,但例假不得出勤。至於挪移後的假日仍屬國定假日,雇主若要勞工在當天出勤,也須支付加班費或補假。
此外,即使不是正職人員,只要是有雇傭關係並在假期間出勤,雇主就必須比照國定假日出勤支付加班費。(記者吳柏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