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決議 食品攙偽、違法添加就有罪
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花滿堂2日舉行記者會,強調只要在食品中「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該行為是否確已生危害人體健康之危險,均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49條第1項論處。(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溫于德、吳亮儀/綜合報導〕最高法院昨天就《食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公布最新法律見解;未來食品若發生「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添加物」,不論是否危害健康,只要有違法添加的行為,均能依《食安法》論處。
不論有無危害健康 都違食安法
目前法院審理違反《食安法》時,易產生是否須「查明添加物確定有害人體」的爭議一事,最高法院昨天公布刑事決議。該院刑一庭庭長花滿堂在記者會強調,這項決議由四十位法官一致同意,屬最高院統一的法律見解,違法時均應依《食安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論處,最重可判七年徒刑、得併科八千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決議 40位法官一致同意
花滿堂說,該決議對下級法院之後審理這類案件具拘束力,一旦違反,可成為上訴最高院的事由,且會被撤銷原判決。
食品藥物管理署簡任秘書謝碧蓮表示,二○一三年修《食安法》時,就把「致危害人體健康」的條件拿掉,只要有構成添加違法物質的「行為」,就已經算違法了,最高法院這項決定算是回歸食安法當持修法的初衷和目的,食藥署對此決議非常支持且樂見,期待將來刑事庭判決對攙偽假冒的案件都能以這項決議認定。
回歸修法初衷 食藥署支持且樂見
最高院昨也判決富味鄉案。富味鄉日前被查獲在標示「成分:百分之百純黑芝麻油」的產品中,摻入黃麻油與特黑油(炒到焦黑的玉米胚芽油),智慧財產法院二審認定此部分對人體無害,未構成違反食安法,僅依詐欺取財等罪,判負責人陳文南、陳瑞禮各一年十月徒刑、均緩刑四年並各支付公庫兩千五百萬元確定。
無法改判 富味鄉負責人緩刑脫身
當時檢察總長認為智財法院該判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最高院昨撤銷智財法院對富味鄉定讞判決違背法令部分,但因非常上訴僅能做「對被告有利的判決,不能將無罪改判有罪」,最高院無法改判,檢方也不能聲請再審,因此富味鄉依舊不能以違反《食安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