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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期間 勞工補償金須達半薪

2016/10/08 06:00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基法去年底修法加入競業禁止條款,勞動部昨天公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明定在競業禁止期間,雇主對受限制的勞工每月補償金額應不低於離職時月平均工資五十%,要足以維持生活所需。

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

科技業、金融業、航空業等不少行業都會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要求員工即使離職,一定期間內也不能跳槽到競爭對手陣營,以免同志變成敵人、營業機密外洩,但限制太嚴,恐怕影響專業人士就業機會。

勞動部指出,去年在勞基法中增列競業禁止條款,規定如果勞工因為不從事競業行為而受損失,原雇主應合理補償,補償不包括勞工在職期間受領的給付,且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最長不得逾兩年。

禁止區域限原雇主營業地區

此外,禁止區域或項目也應以原雇主實際營業區域或職業活動範圍為限,例如在桃園開補習班,卻禁止員工離職後賣炸雞排,或禁止到高雄的補習班工作,都不合法。

新修訂的勞基法施行細則中也規定,補償金額應該要足以維持競業禁止期間勞工生活所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離職時平均每月工資的五十%,並約定離職後是一次領或按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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