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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修正 拆遷破壞古蹟要坐牢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希望讓卡關的台北機廠規劃為「國立鐵道博物館」案「解套」。(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希望讓卡關的台北機廠規劃為「國立鐵道博物館」案「解套」。(資料照,記者陳慰慈攝)

2016/07/13 06:00

〔記者涂鉅旻、楊明怡、黃立翔/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加重任意破壞、拆遷古蹟者刑責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外,更打破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等跨單位撥用時,須「有償撥用」的規定,改為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希望讓卡關的台北機廠規劃為「國立鐵道博物館」案「解套」。

罰金從一百萬提高到二千萬

文資法一九八二年五月立法至今,此次修法規模堪稱最大。現行文資法規定,如破壞、毀損古蹟,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廿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過去大都只是罰錢,或輕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最後也是易科罰金了事。此次修法將刑責加重,明訂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時將罰金拉高至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

該法也新增「公民參與」條款,如古蹟辦理整體性修復、再利用,應分階段舉辦說明會、公聽會,並公開相關資訊,通知當地居民參與。

公有古蹟可無償撥用 台北機廠解套

另外,文化部原想將已列為國定古蹟的台北機廠,朝「國立鐵道博物館」規劃,卻因該地屬台鐵局所有,且本擬部分開發挹注約五百億元的巨額虧損,如要跨單位撥用,文化部須以四○一億元購地,導致該計畫「卡關」。修法後規定,公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等所定著土地,得由主管機關辦理無償撥用。

立院教委會召委黃國書表示,文化部、地方文化局都不可能編預算辦理有償撥用,此條文可望解決台北機廠案問題。

文化部長鄭麗君上個月已宣布將以租賃模式啟動台北機廠修復,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施國隆說,未來計畫成立鐵道博物館籌備處,預計從明年開始先跟台鐵租三年進行整修,已提十年六十八億元的計畫書送行政院,不過租金還在跟台鐵談,尚未確定。

交通部次長王國材、台鐵局長周永輝均表示,台鐵是事業單位,負有盈虧責任,法條是「得」無償撥用,非強制性,「資產活化」攸關公共利益,還會再與文化部協調。

文資分有形、無形 學校須上保存課

此外,修正案將文化資產分類為「有形」和「無形」,前者包含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考古遺址、文化景觀、古物等,後者則包括傳統表演藝術、工藝、口述傳統、民俗等。另為落實文資保存觀念,文化部應協調教育機關,督導學校在相關課程進行文資保存教育。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經此次修法,任何人如恣意破壞古蹟,就有刑責問題、會被關,國民黨立委柯智恩、民進黨立委吳思瑤皆表示,文資法將不再是「沒有牙齒的老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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