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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貨、量販店未來不供免洗餐具!違規最高罰6000元

環保署今(8)日發布公告,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其供消費者現場食用餐飲的場所,不得再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違者最高可處6000新台幣。(資料照)

環保署今(8)日發布公告,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其供消費者現場食用餐飲的場所,不得再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違者最高可處6000新台幣。(資料照)

2019/08/08 12:52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為保護環境生態,環保署今(8)日發布公告,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及供消費者現場食用餐飲的場所,不得再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違者最高可處6000新台幣。

環保署今日公告,為推廣自備環保餐具及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減少免洗餐具的使用,修正「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新台幣1200~6000元罰款。

環保署表示,另考量營業規模、經營型態及所在區域等實務情形,同時明定由地方主管機關視轄區內情形,蒐整各界意見後,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各該業別管制實施日期,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另行發布實施。

環保署說明,減塑是國際趨勢,第四屆聯合國環境大會170個與會國誓言在西元2030年前大幅削減免洗塑膠製品,歐盟亦已規劃將於西元2021年限制包含叉子、刀子、勺子、筷子等免洗餐具的使用,G20大阪峰會通過「大阪藍海願景」(Osaka Blue Ocean Vision),就海洋塑膠垃圾問題,達成西元2050年以前削減為零的目標達成協定。

環保署提及,為引導民眾改變習慣,從「不一定需要使用免洗餐具」的內用環境開始管制,逐步引導民眾及業者適應;環保署亦呼籲,除已發布實施縣市之餐飲業者應配合免洗餐具限制使用政策外,其餘餐飲業者亦可主動將內用改為重複清洗之餐具,民眾亦可自備環保餐具,響應環保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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