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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教師法 貪汙犯、性侵狼終身解聘教職

教育部到立法院進行教師法修法審議,逐條研議來處理不適任教師。(記者吳柏軒攝)

教育部到立法院進行教師法修法審議,逐條研議來處理不適任教師。(記者吳柏軒攝)

2019/04/29 22:10

〔記者吳柏軒/台北報導〕立法院今展開教師法修法逐條審議,立委、官員激盪整日,鎖定不適任教師,重新修法祭出重罰,目前初審到第15條,內容包含將貪汙犯、性侵犯等判刑確定的教師,得免經教評會與教育主管機關同意,直接終身解聘。

現行教師法,任何教師聘任都須經由學校教評會,衍生外界質疑「師師相護」,後校園引入性平機制,違反性平事件且情節重大的狼師,得經性平會直接決議解聘,但近幾年又發生不少虐童、霸凌等事件,促成這波教師法修法。

教育部日前廣徵意見後,提出針對不適任教師的修法草案,今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針對草案展開逐條審議,從上午9點直到傍晚5點多,已審議到第15條,其中針對不適任教師的聘任與解聘、停聘、不續聘及資遣等樣態,展開激烈討論。

今初審通過的條文中,包含第9條修成,教評會若要處理違反性平、觸犯兒少或霸凌事件的不適任教師,須納外聘專家委員,讓該會的非兼行政職或董事的教師代表降至二分之一以下為止,至於其他的不適任教師處置,教評會相關成員比例照現行規則走。

另,初審也通過備受外界關注的第14條的「終身解聘」及第15條「解聘1到4年」條文,條列各項要件,其中涉犯內亂、外患罪、貪汙、性侵犯等並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免經教評會、免報主管機關,得終身解聘;性平會確認有性侵、性騷擾、性霸凌、兒少剝削等情事,經確認必要也可通報主管機關後,免經教評會而終身解聘。

但若要教師有體罰、霸凌等情節,要終身解聘需教評會3分之2委員出席、2分之1表決通過;剩下若隱匿校園性侵、校園毒害事件,乃至違法相關法規者,則須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才能終身解聘。第15條則大致延續第14條精神,但調整不適任樣態情節,讓觸犯情節較輕者,處解聘1到4年不等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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