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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下週一審條文 人本疾呼:虐童教師都還在學校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預計在下週一逐條審查教師法,人本教育基金會和全志盟、台家盟等家長團體日前到教育部陳抗,虐童的老師都還在學校裡,疾呼救救孩子。(記者林曉雲攝)

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預計在下週一逐條審查教師法,人本教育基金會和全志盟、台家盟等家長團體日前到教育部陳抗,虐童的老師都還在學校裡,疾呼救救孩子。(記者林曉雲攝)

2019/04/26 09:27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委員會預計在下週一逐條審查教師法,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長馮喬蘭今天疾呼,嚴重虐童的教師都還在學校裡,當一個老師已經被依《兒少權法》第49條認定兒虐並開罰,就不應該繼續任教,不應該讓教評會還有空間可以決定是否解聘虐童教師,教評會不應成為虐童教師的保護傘;更不應讓虐童教師留在校園污名化教師之專業及名聲。

馮喬蘭舉出過往實例,2008年台中縣某國小陳師,用尼龍繩一頭把某位小學生綁起來,另一頭綁在老師的桌腳,下課時還要同學牽著某生去上廁所,台中縣社會處認定已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對兒童為身心虐待,開罰6萬元並公告姓名,但陳師並沒有被解聘。

2012年至2014年,國立某特教學校高職部、國中部、幼兒部都發生教師暴力虐童,均被社會局認定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且開罰,但3位教師均未被解聘;2017年,台中市某國中陳師把某生關在實驗室,用木板和水管毆打,被台中市社會局以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第2款、第97條規定開罰並公告姓名,即使送入該校教評會2次,仍未做成解聘決議。

馮喬蘭痛心表示,教師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經社會局開罰,並不是個案;而教師被社會局依法開罰,教評會卻仍然不解聘,也不是個案,這顯然是我國兒少保護的重大疏漏,《教師法》修正草案第14條第9款、第15條第6款卻仍規定,經社政單位依《兒少權法》第97條開罰之教師,仍然要經過教評會3分之2出席,3分之2同意才能被解聘。

縱使有立委提出,對學生身心虐待之類型可先送專審會調查,但馮喬蘭質疑,已經被社政單位調查屬實開罰的案例,還要經過專審會調查,再送教評會決議,這樣疊床架屋的調查程序,顯然並無實益,只是拖延虐童教師之解聘程序。更重要的是,兒虐之查處為社政單位之專業及權限,專審會豈可另為認定,或作成形同推翻社政單位之認定?

一旦有違反《兒少權法》第49條並經過社政單位開罰的行為,依《兒少權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等規定,是不能擔任任何兒童照顧工作,包括居家托育服務人員、養父母、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幼兒園之工作人員等。馮喬蘭表示,教師同樣擔負照顧、教育兒童之重任,為什麼《教師法》對虐童教師卻另眼看待,讓學校教評會在社政單位開罰後還可以決定讓虐童教師繼續擔任教職?一個被昭告「兒虐」的老師繼續任教,這樣的老師可以成為學生的典範嗎?這樣的校園又如何擔當教育的責任?而這樣的規定,又如何讓教師專業得到正面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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