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犯重罪終身原不得考領執業登記 立法院修法放寬
〔記者鄭瑋奇/台北報導〕立法院昨日3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草案,當中除酒駕相關條款外,對於計程車駕駛犯罪後的處分、不必讓緊急車輛致人死傷都有修正,包含犯下特定罪刑後,經法院判刑確定後,原會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這次修法後將不再吊銷駕照。另外,原犯故意殺人等罪刑後,終身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這次也放寬為申請前12年未再受刑,即可重新申請。
計程車駕駛人若在執業期中,原犯下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其中1項罪名,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後,需吊扣其執業登記證;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不過大法官於106年下午做出釋字第749號解釋,認為他們只是不適合開計程車,但可以開自己的車,一併吊銷駕照不適合,要求交通部進行法規修正,否則2年後該規定就直接失效。
交通部表示,106年大法官釋字749號發布後,實務上已經不會再吊銷其駕照。
另外,原規定故意殺人、重傷、搶劫、搶奪、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及第8條、懲治走私條例第4條至第6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第6條、毒品危害還制條例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4條至27條,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至37條等,都是終身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
交通部指出,大法官日前也有釋憲認為此舉有違人民工作權,要交通部檢討放寬;經檢討後並於昨日立法院3讀通過後,未來上路實施後,除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仍終身不得再辦理計程車駕駛執業登記外,其餘刑責均可再刑滿後12年未再受刑宣告或執行時,即可重新申請。
交通部表示,民國103年有做過研究,發現這些罪犯12年後,再犯率降為0.01%至0.03%,但交通部認為違反兒童性自主等刑責仍不適合放寬,所以犯過該類型罪刑還是終身不得再辦理計程車執業登記。
另外,這次也修正駕駛聽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的警號,不立即避讓可處駕駛3600元罰鍰並吊銷駕照;這次修法特別新增不避讓致人死傷者,加重處6000元至9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