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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修法 NCC:加入網路通訊符合科技發展

電信管理法已經通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一讀程序,進入院會,目前第9條被列為保留條文,還要進行政黨協商。(資料照)

電信管理法已經通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一讀程序,進入院會,目前第9條被列為保留條文,還要進行政黨協商。(資料照)

2019/03/19 16:17

〔記者劉力仁/台北報導〕立法院審查中的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規範通聯記錄及帳務內容,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版本的「通聯記錄」包括通話雙方電話號碼、日期與起訖時間到「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被批侵害民眾隱私,以往電信服務以語音為主,現在網路通訊、數據服務興起,因此增加通聯記錄項目。

電信管理法已經通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一讀程序,進入院會,目前第9條被列為保留條文,還要進行政黨協商。

NCC發言人翁柏宗表示,過往電信通訊以語音為主,現在網路架構及通訊型態改變,許多民眾利用電信業者提供數據服務上網通信,為確保民眾使用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的帳務正確,草案將通信紀錄定義為「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切合民眾使用習慣。

對於是否侵犯人民隱私?NCC法務處副處長黃文哲強調,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應有其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定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對個人資料予以蒐集或處理」,電信公司不可任意蒐集或提供個資。

另外,交通委員會審查時,原本第9條第4項要求電信業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協助執行通訊監察、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但立委刪除,未來警方只要「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安全有關之機構」且為「急難救助」的目的就可以調取通聯上網資料,也被質疑擴權。

NCC也不支持立委版本,翁柏宗表示,急難救助範圍、可調取之機關及得調取之資料範圍、構成要件與審查程序不明,NCC將向立法委員說明,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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