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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旅行業者負擔合法但不公 交通部應要華航負責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航空公司罷工造成影響,由旅行業者全部吸收的確不公平,交通部應整合觀光局意見,不能讓旅行業者負擔,而是要求華航負擔主要責任。(記者張忠義攝)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航空公司罷工造成影響,由旅行業者全部吸收的確不公平,交通部應整合觀光局意見,不能讓旅行業者負擔,而是要求華航負擔主要責任。(記者張忠義攝)

2019/02/09 11:37

〔記者陳宜加/台北報導〕華航罷工惹議,旅行業者不滿政府要求吸收損失,旅客應向華航求償。交通部觀光局今天出面滅火,表示民法規定行之有年,不是這次罷工才有不同。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中納入民法規定,加強保障消費者權益,但的確不能讓旅行業者全部負擔,而應要求華航負主要責任。

觀光局聲明,滯留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是契約規定義務,依據民法第514之5條第2項明文規定,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事由,變更行程增加的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也證實,相關規範不只在定型化契約中規範,而是民法,因民法並未強制,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當時納入定型化契約中,即為強化權利義務相關規定,買賣雙方簽約時即清楚知道規範,一簽約就有履行義務。

他坦言,有業者認為民法相關規定不妥,但民法施行多年,不能因現在的事情而有不同。不過,航空公司罷工造成影響,由旅行業者全部吸收的確不公平,交通部應整合觀光局意見,不能讓旅行業者負擔,而是要求華航負擔主要責任。

他指出,華航有防止或降低風險義務,以免風險繼續擴大,否則不能僅推給不可抗力因素。站在消保處立場,可以理解旅行業者苦衷,面對罷工,始作俑者應該是航空公司,除非華航聲稱已善盡防止工作,則應以個案認定賠償。

消基會秘書長吳榮達表示,若正式申訴案件達20件的門檻,消基會將啟動團體訴訟機制,協助消費者求償。根據消保法規定,旅客權益應優先適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針對滯留國外或提前終止契約,賠償則回歸民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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