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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管不到直轄市 Uber 3625萬元罰單撤銷

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對Uber裁罰215件、共3625萬元,並勒令停業,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欠缺管轄權,日前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陳炳宏攝)

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對Uber裁罰215件、共3625萬元,並勒令停業,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欠缺管轄權,日前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資料照,記者陳炳宏攝)

2018/12/08 17:17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台灣宇博數位服務公司(Uber)未登記為計程車客運業,卻逕行招攬司機載客營利,被公路總局依違反「公路法」裁罰215件、共3625萬元,並勒令停業,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現,宇博公司登記在台北市,公路總局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欠缺管轄權,日前判決撤銷處分,可上訴。

風靡全球的Uber在5年前進軍台灣,透過網路招募司機,再由APP平台指揮調度車輛營運載客,載客完成後乘客以信用卡付費,Uber公司則拆帳分配金額給接受調度之司機,違反「公路法」中的未經核准擅自經營汽車運輸業,公路總局鐵腕開出215張罰單,總計3625萬元,並勒令宇博停業。

宇博不服處分,赴北高行提出撤銷處分告訴,主張公路總局開罰的違章行為,屬於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但宇博登記於台北市,僅限臺北市政府具有裁罰行政管轄權,公路總局並無。

公路總局抗辯,「公路法」第37條第1項第3款及第78條第1項規定,對於未經核准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而違法者,直轄市政府及公路總局皆有事物管轄權限,且就算土地管轄錯誤,交給台北市政府也應為相同處分,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無須撤銷處分。

北高行合議庭先指出,Uber未向未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經營汽車運輸業,本來就不得招募司機經營計程客運業而受報酬,公路總局認定違法確實有依據,不過,一口氣開出215張罰單,是否有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公路總局並未深究清楚。

合議庭再表示,撤銷處分的主要理由在於「公路法」規定,登記在直轄市的計程車客運業者,主管機關應為直轄市政府,因此違反該項條文者,應受直轄市政府公路主管單位裁罰,而非公路總局。

合議庭解釋,公路總局既然對直轄市轄內計程車客運業無管轄權限,對宇博公司做成的裁罰與停業處分即屬違誤,但因這個瑕疵尚未達到重大而明顯的程度,因而判決撤銷而非無效,本案應由台北市公路主管機關作成處分才是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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