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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家公投公告裁定停止執行 中選會抗告被駁確定

為抗議中選會針對愛家公投重行公告意見書內容,幸福盟15日曾前往中選會抗議。(資料照,記者陳鈺馥攝)

為抗議中選會針對愛家公投重行公告意見書內容,幸福盟15日曾前往中選會抗議。(資料照,記者陳鈺馥攝)

2018/11/19 22:1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下一代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不服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意見書,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愛家公投公告應停止執行獲准,中選會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支持前審見解認為,中選會重行公告公投行政院意見書,並未變更內容,並無必要,尤其是重行公告公投書將違反公投法應於公民投票日28日前公告等規定,恐影響公投意願,造成難以回復的損害,再者,中選會收到原於本月九日收到原裁定時,部份公民投票公報已印製且送開始執行,具有急迫情形,故今駁回抗告案確定。

十一月廿四日公投第十二案提案領銜人為幸福聯盟理事長曾獻瑩,所提的主文為「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但他不滿中選會已於十月廿四發布公告指出「政府機關針對公民投票案提出的意見書」,卻又在十月廿九日提出修正意見書,接著在十一月二日以原處分重行公告,因此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並提出本案訴訟,欲撤銷原處分。

曾獻瑩主張,公投法第17條已規定,所有政府機關意見書需在28日前、公告給全國民眾,而中選會雖在上月24日已發布公投公告,卻為引導民眾投票,不惜違法臨時修改意見書,本月2日卻又重行公告,已違反規定。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中選會上月24日公告意見書,已就行政院針對公投案提出的意見書、登載於公告第5頁至第7頁,字數約有1千字,卻在收受行政院同月29日發的函文後,於本月2日以原處分重行公告意見書,認定行政院發函時間已違反公投法規定,因此不得用原處分重行公告意見書,另外,本月2日距離投票日未滿法律規定的28日前,同樣有違公投法。

北高行也表示,雖然曾獻瑩本案訴訟日後可能勝訴確定,但公投在即,若將原處分登載於選舉公報,投票結果將無法真實反應民意,對立法院未來落實同性結合權益保障法院、也將造成無法符合公投民意,損害將難以回復,亦無法以金錢賠償,為避免將來延伸耗費社會資源的不必要爭訟,裁准聲請停止執行。中選會不服,向最高行政院提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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