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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中閔條款?放寬兼職獨董議案 台大代校長郭大維撤回

台灣大學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20日舉行,代理校長郭大維(中)出席主持會議。(記者廖振輝攝)

台灣大學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20日舉行,代理校長郭大維(中)出席主持會議。(記者廖振輝攝)

2018/10/20 14:40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台大教授管中閔兼職台灣大獨董及薪酬委員、審計委員,監察院調查,僅獨董一職有完成校方同意程序,進而發現多數台大教授兼職企業獨董等職務,竟有「先偷跑再補件」等違規行為,監院因此糾正台大要求改正。台大今天提出相關規定修正案,兼職案具時效性,如擔任獨董之同一企業其他職務,可先經校長同意,和企業先訂3個月短期契約,就算是獲得同意可前往兼職。

因為台大校務會議代表對此議案討論熱烈,台大代理校長郭大維表示,台大為高教龍頭,有責任慎重以待,主動將此案撤回,由行政會議再討論。

台大「非兼任行政主管職務之專任教師任職或兼職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準則」第4條規定,兼職均應事先申請,申請如獲許可,於契約簽訂完畢,經本校發文同意後,始生效力。修正案增加權宜措施,有校務會議代表認為是管中閔條款,似是為管中閔量身訂作。

修正案新增,兼職案具時效性,「如獨立董事或其他依法應由或得由獨立董事擔任之同一營利事業機構之職務」,且該職務未涉及技術移轉或智慧財產權歸屬問題,而申請兼職之教師依法令或本校規定,亦無不能兼職之事由者,「得經校長同意後,先與該營利事業訂三個月短期契約,同意教師前往兼職。」惟仍應於短期契約存續期間內簽訂長期契約,短期契約自長期契約生效日起自動終止,如未於短期契約存續期間內簽訂長期契約,則原兼職許可向後失效。

校方說明時效性的定義指,教授被公司徵詢是否擔任獨董時,就可以開始申請短期契約,之後3個月內再簽長期契約。有校務會議代表認為,公司同意之後才會將兼職案送系務會議,如在寒暑假,無人開會,勢必拖到開學才能處理,短期作法有必要。但也有校務會議代表提醒,短期3個月契約只能簽一次,否則將形同規避長期契約。

校務會議代表、應力所教授王立昇質疑,短期契約只要校長同意即可,但如果簽長期約時,系所沒有通過,兩者產生扞格,執行上會有很大困擾,還是應該要有完整同意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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