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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學生團體保險條例 教育部設專戶負盈虧責任

立院三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教育部說明,將設專戶負盈虧責任。(記者林曉雲攝)

立院三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教育部說明,將設專戶負盈虧責任。(記者林曉雲攝)

2018/05/29 19:17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29日)三讀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教育部國教署說明,為了保障學生及幼兒的安全及健康,減輕意外事故、疾病造成之家庭經濟負擔,藉由立法明確規定學生團體保險為政策保險,學生及幼兒強制納保,由政府設置專戶負盈虧責任,另籌組具公信力之保險費審議會,負責釐訂公平的保險費,強化廣大學生權益。

該條例立法重點包括以法律明定為強制性政策保險,規定凡符合條例之學生及幼兒定義者,應參加此保險。另明定法令適用順序,保險公司為保險人,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藉由保險法完整監理架構,有效督導保險人辦理學生團體保險。

而對於保險公司爭執較多的行政作業事務費,專法區分保險費及行政作業事務費,以體現學生團體保險辦理無盈無虧之經營原則,區分保險費及行政作業事務費。此外,政府設立專戶負盈虧責任,為使保險收支財務能永續經營健全發展,並利於結餘滾存支用,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置該保險之專戶以作結餘款滾存支用,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

專法也要求設置保險費審議會,以強化保險費擬定之公正與程序透明化,就被保險人及其家長權益相關之保險費等事項,由具獨立性之精算、財務、醫學及保險專業人士、家長代表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保險費審議會進行審議。而專法也訂定理賠爭議處理機制,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辦理爭議處理調處。

此外,國教署說明,學保條例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希望藉由保險法相關監理機制,保險費審議會訂定合理保險費,以保障學生家長負擔保險費及獲得理賠的權益。又理賠爭議委由專業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保險公司不負擔理賠盈虧,以增加參與投標意願,解決目前的招標困境。

教育部說,立院三讀通過學生團體保險條例,期待建立穩固且資源永續的保險制度,維護廣大學生的權益。教育部也將積極研擬相關子法,讓整體制度運作更周延,新的學保制度可順利上路。未來在教育上也將強化學生正確保險消費認知,積極維護健康平安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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