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性犯罪前科犯來台 列管公文被國中網站曝光
〔記者鄭景議/台北報導〕33歲的美籍吳姓男子在美國時有性犯罪前科,今年2月24日來台工作,警政署日前發函給各單位注意防範,想不到嘉義某國中內部人員,居然將公文在該國中官網公開,公文中不但有男子全名及年籍,還有護照號碼及現居地址,該員恐涉嫌違反洩密罪及個資法。
檢視公文後可發現,發函單位為內政部警政署,受文者為衛生福利部,是「速件」也是「密件」,發文時間為2018年3月12日,主旨是「有關美國國土安全部駐香港辦事處通報美國性犯罪前科犯來台案」,因吳男尚未出境,要求「注意防範,以杜絕再犯情事。」
該函發送給各單位,包括教育部、勞動部、刑警局,研判可能是教育部發函給各國中後,卻被國中內部人員公開,公文中可看出吳男居住在台北市某大樓。
台北市松山警分局指出,吳男在台北市某科技公司工作,為合法應聘來台,雖在美曾犯下性侵案,但在台屬於無刑事紀錄的良民,只是不能夠從事補教等與兒童相關的工作;警方強調,該公文屬密件,公務人員將其公開上網,恐涉及洩漏秘密罪,且公文中透露吳男個資,也涉嫌違反個資法。
警方表示,派出所多次查訪吳男,發現吳男常常不住在家,撥打電話也未接;如是本國性侵犯前科,依性侵犯防治法21條,查訪不到可通報各單位傳喚,並處以行政罰緩,屢傳不到可報請檢方通緝,但吳男在台屬良民,雖目前行蹤難以掌握,也無法傳喚。
據了解,美國國土安全部根據美國國內《梅根法案(Megan’s Law)》,通報台灣警政署,警政署因此發公文通報各單位。
《梅根法案(Megan’s Law)》為美國前總統柯林頓(Bill Clinton)在1996年簽署,內容規定美國各州必須建立性罪犯和騷擾兒童罪犯的檔案,並知會有性侵前科者入住的社區,將有性侵兒童前科者的個資公開在網際網路上,供民眾查詢、採取保護措施。
台灣在2005年就仿效美國梅根法案、潔西卡法案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2011爆發性侵案,再度修法,追加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性侵犯強制治療、定期向警察機關辦理登記報到等法規,與美國不同的是,民眾並不能查詢有性犯罪前科的人是否就是鄰居,而由刑事局成立性侵害前科犯資料庫供警方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