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想討回賑災捐款 司進會:可撤銷贈與
2018/03/21 12:02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日數名網紅砲轟花蓮賑災捐款遭濫用,揚言將索回捐款,對此,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表示,若最終得走上司法程序,贈與者可主張撤銷贈與,打民事官司討錢。
何俊英指出,民眾向政府討回贈與物,或親事談不攏,想向準親家討回聘金等情事屢見不鮮,在民法上多用撤銷贈與方式進行,這類案件多的不勝枚舉,民眾打官司時應注意三項重點。
第一,贈與撤銷權必須在贈與行為一年內行使之,「一年期間」的起算點是以贈與意思表示時起算,並非以贈與人發現自己贈與錯誤時起算。一旦期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再無其他可以中斷或延長期間的事由。
其次,贈與人必須證明贈與的意思表示出於錯誤,亦即贈與人要舉證送東西的行為,是因為陷入錯誤才贈與,證據越多越有利。
第三,應返還的贈與物範圍。例如將受贈物50萬元用以投資,於贈與人請求返還時,因投資虧損,只剩40萬元,則受贈人只須就剩餘的40萬元返還。
何俊英表示,受贈人不宜再有「送我的就是我的,我要怎麼用是我的自由」的揮霍想法。須知贈與人依據民法規定,保有意思表示錯誤之贈與撤銷權。受贈人實在應依贈與人之贈與意思好好地、妥善地使用受贈物,才不會辜負贈與人的好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