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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日水砲驅逐 漁業署:我漁船違規在先

「東半球28號」航跡圖,綠線內為台日漁業協議海域。(漁業署提供)

「東半球28號」航跡圖,綠線內為台日漁業協議海域。(漁業署提供)

2018/03/06 18:19

〔記者吳欣恬/台北報導〕我蘇澳籍「東半球28號」漁船兼營娛樂船,在3月3日及4日遭日方公務船驅逐,甚至發射水砲驅趕一事。漁業署今公布「東半球28號」漁船在此事中的相關違規情事,近日將請船主進行說明並依法開罰。

漁業署署長黃鴻燕表示,「東半球28號」2月28日至3月3日以特定漁業出港,3月1日至3日間更進入台日漁業協議海域內作業,但漁船須經漁業署核定許可後,才可進入此協議海域內作業,「東半球28號」並不在核定名單內,已違法「延繩釣漁船赴臺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第3條。

黃鴻燕說,根據漁業署提供的航跡,顯示「東半球28號」3月3日回程時,更越界超出了台日漁業協議海域,進入到日本經濟海域,且有作業情形,之後遭日本水產廳公務船追逐。

黃鴻燕指出,「東半球28號」3月3日返回蘇澳港後,隔天載10多名釣客以娛樂漁船出港。依照「娛樂漁業管理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娛樂漁船活動區域限制在台灣本島距岸30浬內。但「東半球28號」3月4日卻駛至距本島海岸37浬,接近日本經濟海域,再度遭日本水產廳公務船驅逐,並發射水砲。

漁業署表示,上述「東半球28號」的違規情事,違規事項,可分別核處收回該船漁業證照及幹部船員執業證書1年以下或罰鍰,漁業署近日將請「東半球28號」船主說明後,並依事實及法規處置。

漁業署署長黃鴻燕表示,日方雖有執法過當的疑慮,但我方也要門關起來檢討「東半球28號」違規情事。他怒批,「好好的台日關係被這艘船搞壞掉」、「糾紛都是這樣子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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