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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出爐 弱勢戶最長可租12年

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未來民眾及家庭成員若無自有住宅,可申請租賃社會住宅。(資料照,記者陳鈺馥攝)

內政部今部務會報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未來民眾及家庭成員若無自有住宅,可申請租賃社會住宅。(資料照,記者陳鈺馥攝)

2017/08/03 17:34

〔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內政部今日部務會報通過「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草案,未來民眾及家庭成員若無自有住宅,且家戶所得及財產在一定標準以下,可申請租賃社會住宅,租期為3年,可再續租3年,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將成為首批適用對象。

根據辦法,未來由內政部經營管理的社會住宅,申請人須年滿20歲,並在受理申請社會住宅的縣市設有戶籍,或在社會住宅所在地就學、就業,且家庭成員在公告範圍內無自有住宅、家庭年所得低於該區家庭平均所得以下、家庭成員財產低於該地區中低收入戶財產限額等條件,即可申請。

內政部指出,經審查符合資格者,以公開抽籤決定序位,再通知申請人看屋,並繳交不超過2個月的押金及首月租金後,即可簽約入住。

內政部表示,符合規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可延長租期為12年,社會住宅租金不會超過當地市場租金水準,弱勢者租金還可以再打折,每3年會滾動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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