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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汽車不能設在路邊停車格? 北市議員批雙重標準

台北市議員陳炳甫質疑,推廣U-car,原應比照YouBike模式,北市府卻僅設充電柱,與推廣共享經濟的初衷背道而馳。(記者陳紜甄攝)

台北市議員陳炳甫質疑,推廣U-car,原應比照YouBike模式,北市府卻僅設充電柱,與推廣共享經濟的初衷背道而馳。(記者陳紜甄攝)

2017/06/14 11:50

〔記者陳紜甄/台北報導〕推廣綠能、共享政策,北市府推動共享汽車U-car。然而,市議員陳炳甫質疑,推廣U-car,原應比照YouBike模式,北市府卻僅設充電柱,與推廣共享經濟的初衷背道而馳。租車業者批評,U-car不能設置於路邊停車格;卻准許共享機車WeMo違法經營,質疑交通局兩套標準。交通局回應,U-car建置於路邊停車格,恐無法達成規模經濟,因此才作罷。

北市府原規劃比照YouBike推動U-Car政策,由北市府提供場域,並由民間租車業者營運,民眾租車時,可甲地租乙地還,不須買車即可用車,達到共享經濟的目的。然而,陳炳甫認為,U-Car政策不斷轉彎,現在卻演變成設立充電柱,提供民眾充電;他質疑,北市府是要推廣共享經濟還是鼓勵民眾買電動車?台北市議員戴錫欽指出,共享汽車應設在鄰近捷運等交通便利之處,才能增加民眾使用的誘因。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車輛(含汽車或機車)在路邊停車格營業,處以罰緩600至1200元。租車業者指出,北市府為推廣共享電動汽機車,違反上述條例,允許WeMo在停車格營利租賃,但北市府推動U-Car,卻禁止設立路邊專屬停車格。他指出,U-Car只能做半套,共享汽車推廣成效有限。

交通警察大隊解釋,民眾將車輛停放在停車格並有當場的營利行為,例如攤販車,才是違反「道管條例」第56條;因此,此條例並不適用於共享汽機車。交通局運管科長王湮筑回應,今年底前僅會完成設置193個充電柱,而北市共達上萬個停車格,「一個路段可能才設一個充電柱停車格」,難以達成規模經濟;公有停車場設置格數密集且集中,所以才改設在公有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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