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假出國帶食品回國未報驗 最重可罰300萬
2017/05/27 12:22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端午節4天連續假期,許多民眾安排出國旅遊,不過食品藥物管理署提醒,攜帶土產或食品回國,若未報驗就販售或上網拍賣,恐觸犯食安法規定,最高可處300萬元罰款。
根據食安法規定,輸入食品應向食藥署申請查驗,但也有些例外條件,只要一定類別、用途、金額和數量符合規定,就可免報驗。
免驗條件包括:一、食品或相關產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二、瓷製餐具或廚具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者;三、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四、食品添加物重量為1公斤以內,但香料限量200公克以內;五、食米、熟花生、熟蒜頭、乾金針、乾香菇及茶葉重量為1公斤以內;六、大陸地區干貝、鮑魚干、燕窩、魚翅未超過1.2公斤。
食藥署提醒,若欲查詢申請輸入食品查驗相關資訊請上http://www.fda.gov.tw;或洽詢食品藥物管理署各港埠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