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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特休可採曆年制 期滿折算要同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記者黃邦平攝)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記者黃邦平攝)

2017/03/17 16:52

〔記者黃邦平/台北報導〕勞動部今天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勞工特別休假規定,明定可由勞雇協商採「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不過,選用哪一種制度,「年度終結」折算工資也要採同一種。草案將徵求各界意見至3月27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指出,勞基法規定特休假是依照勞工到職連續工作滿一定期間日數換算,但很多企業與勞工過去也習慣採用日曆年給假,只要不低於勞基法規定的標準,也可採用其他方式計算。

新公布的施行細則草案中規定,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計算特休假的年資,原則上分為3種,除了可從勞工受僱日起算的「周年制」,也可由每年1月1日到12月31日「曆年制」,或是依照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期間計算。

依照勞基法,任職滿6個月至1年有3日特休假,滿1年至未滿2年有7日,滿2年至未滿3年有10日。

以今年7月1日到職的勞工為例,若採「周年制」,明年1月1日仍在職就算任職滿6個月,可在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請休3天特休假;明年7月1日至後年6月30日可請休7天;後年7月1日至大後年6月30日可請休10天。

若經勞雇雙方協商採「曆年制」,依照勞基法計算,明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有權利休3日特休,7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比例有3.5天,合計有6.5天;剩下的3.5天,和第3年前半段5天合計8.5天。若採會計年度也是依照同樣的概念換算。

黃維琛強調,如果選擇曆年制,依照這個案例,勞工可以自由決定這6.5天特休在明年元旦到12月底之間使用,不能限制滿半年、未滿一年的3日特休只能用到6月30日,「滿1年、未滿2年」按比例切割出來的3.5年也必須跟隨曆年提前從元月起就可使用,其後每年也都一樣。

勞基法規定特休假若因「年度終結」未休的日數應折算工資,施行細則草案中也新增定義,所謂「年度終結」應該依照勞雇雙方商定選用的制度。

黃維琛強調,勞雇雙方如果選擇以勞工的到職日計算特休假,也就應該以到職日計算「年度終結」,依法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休的期日及未休日數折算工資數額,記載在勞工工資清冊,並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動部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記者黃邦平攝)

勞動部預告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記者黃邦平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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