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假上班未「確明」補休日 基隆醫院行政訴訟遭駁回
〔記者吳政峰/基隆報導〕基隆市社會處勞資關係科去年勞檢衛福部基隆醫院(部基),發現部分護士在國定假日春節上班,院方卻未與他們「確明」何時補休,違反勞動基準法,開罰10萬元;部基不服,認為有給加班費,且護士可擇日休息,據此向基隆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指出,醫院未先與勞方協調,且提不出護士補休的證據,駁回其訴。
勞檢員去年接獲檢舉,指部基護士春節值班,院方卻未依法給加班費或補假;經查,院方雖有給「超時」加班費,但並非除夕至初三的加班費,且未事先與護士協商何時補假,明顯違法,開罰10萬元。
部基不滿,提出訴訟,稱前年底已向勞方說明春節正常班、輪班方式,同意者才上班,視同協商完成。
部基指出,去年2月(春節當月),公務員上班日15天,以每天8小時計算,該月上班總時數為120小時,若護士當月上班總時數超過120小時,均發給加班費,否認違法。
部基又表示,國定假日上班的護士,法律並沒規定一定要補休,護士可自由選擇補休或領加班費。
法官指出,部基依法須跟護士「協商」,取得國假上班的意願,並應事先「確明」補休日,而非僅向護士「說明」應輪班。
法官表示,護士若同意於國假值勤,卻未補休,醫院應給予「當日」加班費,即1日薪資,而非超過「當月」總工時才給加班費。
法官認為部基陷入謬誤,搞不清為何付了加班費還被罰,又提不出護士補休的事證,因此駁回告訴,仍可上訴。
基隆醫院回應,一切依法行事,僅因內部作業與勞檢員的稽核表不同,誤引發爭端,護士權益並無受損,甚至比公家機關還好,強調「一定會上訴」。
勞資關係科長陳志源解釋,資方若要求勞方在國假上班,必須先取得勞工同意,並預先訂好補休日;若勞工事後不想補休,只要在下月發薪日前,改選加班費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