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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購物7天鑑賞期攏是假? 民眾退貨被討「整新費」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接獲民眾個案,向電視購物頻道購買液晶電視,發現畫質不佳想退貨,卻被索討「整新費」,七天鑑賞期形同空談。圖非當事人購買的電視。(記者郭逸攝)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接獲民眾個案,向電視購物頻道購買液晶電視,發現畫質不佳想退貨,卻被索討「整新費」,七天鑑賞期形同空談。圖非當事人購買的電視。(記者郭逸攝)

2016/10/20 20:19

〔記者郭逸/台北報導〕民眾常用電視購物,但台北市議員黃珊珊接獲個案,一位民眾今年9月29日向某電視購物頻道購買價值1萬4千8百元的液晶電視,後發現畫質不佳,10月1日隨即退貨,依法有「7天商品鑑賞期」但電視購物公司卻向民眾索討「整新費」6千3百元,她要求北市消保官檢視電視購物業者是否違法。

消保官:將啟動行政調查

北市主任消保官何修蘭今表示,電視購物的商品依法有7天鑑賞期,民眾收到商品可檢視品質,業者收取商品近半費用的「整新費」確實不合理,此案已錄案,會啟動行政調查。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通訊、訪問交易,收受商品7天內,可退回商品以解除契約,無須負擔任何費用,黃珊珊說,法條內容就是外界熟知的「7天鑑賞期」,而電視購物就是通訊交易的一種。

黃珊珊今天在市議會民政部門質詢時指出,她接獲民眾陳情,今年9月29日向某電視購物頻道購買價值1萬4千8百元的液晶電視,但畫質不清晰,致觀看時眼睛不舒服,3天後向該公司聯繫退貨,卻被要求繳交「整新費」6千3百元。

《消保法》雖註明易腐敗、紙本等7種商品,不在7天鑑賞期內,但黃珊珊說,電視並不適用,她質疑業者自行擴大解釋「例外事項」,且業者在官網注意事項中,說明產品一經安裝或使用,不得退貨,她質疑業者公然違法。

黃珊珊要求法務局消保官檢視該電視購物業者的注意事項是否違法,並儘速要求業者修正,保障消費者權益;法務局代理局長林淑華說,會討論是否整理違法業者並公布為黑名單。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發現,電視購物頻道的注意事項居然說電視安裝、使用後,不可退貨,明顯違反消保法規定。(記者郭逸翻攝)

台北市議員黃珊珊發現,電視購物頻道的注意事項居然說電視安裝、使用後,不可退貨,明顯違反消保法規定。(記者郭逸翻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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