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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化案法庭首度交鋒 彰縣環局承認「以前未依法行政」

游姓高級專員強調,台化汽電共生設備堪為全國楷模,遭受彰化縣府違法對待,台化一定依法保障權益。(記者張瑞楨攝)

游姓高級專員強調,台化汽電共生設備堪為全國楷模,遭受彰化縣府違法對待,台化一定依法保障權益。(記者張瑞楨攝)

2016/10/04 18:58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彰化縣環保局駁回台化公司三座汽電共生設備操作許可證,台化公司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緊急處分,不過,今天下午開庭時,雙方都被法官打臉,彰縣環保局官員連核准許可要檢附環境影響評估文件,都推託「不知道」,還承認「以前沒有依法行政」,另外,審判長也質疑台化委任的律師,「你們(台化)說的重大急迫,證據在哪裡?我都看不到」,等雙方進一步提出證據或答辯狀後再開庭。

台化委託兩名律師控告彰縣環保局,以具重大急迫危險等理由,聲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彰縣環保局駁回台化M16、M17、M22等三座汽電共生設備操作許可證展延的行政處分,其中,M16與M22已停機,M17預計本月9日停機,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將之分成三案,今天審理的是M16案。

今天下午開庭時,法官林靜雯強調,台化以重大急迫等理由提起訴訟,她不是審理彰縣環保局駁回台化的申請案是否合法,而是審理彰縣環保局駁回台化申請,台化M16汽電共生設備停機,是否有重大急迫危險的後果。

法院開庭時,彰縣環保局與台化各說各話,沒有交集,台化指控,彰縣環保局先延宕核准,再刁難後駁回,從收到台化展延申請書到駁回,總計超過100天,導致台化遭受重大損失,包括停機、工人解雇等損失,更糟的是,彰縣環保局要求台化補正資料,但補正什麼資料,從未清楚告知,說法一變再變,甚至補件後,又收到新的審查意見,令台化無所適從。

彰縣環保局答覆說,M16汽電共生設備操作許可,要納入環境影響評估的文件,以前台化並沒有檢附環評文件,彰縣環保局「未注意」,發給台化操作許可,直到今年3月,環保署把台化M16的環評報告交給彰縣環保局保管,彰縣環保局才得知,要有環評文件才能發給許可,彰縣環保局還強調:「台化沒有附上環評文件,所以我們不知道」。

此答覆引起審判長林靜雯的質疑:「你們(彰縣環保局公務員)不知道,難道他們(台化)就應該知道?」,依彰縣環保局上述說法,這豈不是「以前沒有依法行政,現在才依法行政,所以駁回台化的申請?」,彰縣環保局官員卻答覆:「可以這麼說」,自曝以前沒有依法行政,法官林靜雯特別指示書記官,要把以前不依法行政等說法記載下來。

審判長林靜雯還詢問彰縣環保局,駁回台化申請的具體理由,以及給予台化補正的時間,不過,彰縣環保局沒有具體答覆,只是反覆籠統回答說,駁回台化的申請案,是依據某件公文的附表或審查結論,某件公文的附表或結論,又是依據另一件公文的附表或審查結論,至於審判長林靜雯詢問的具體細節,彰縣環保局沒有答覆,或實問虛答,審判長林靜雯一度不悅,詢問彰縣環保局官員:「你有聽懂我的問題嗎?」,「律師,可以請他們(彰縣環保局)整理好資料嗎?」。

對於台化公司,審判長林靜雯也對委任律師提出質疑,「你們說的重大急迫,證據在哪裡,我都看不到」,台化委任的律師說,被迫關廠,就是重大損害,要買電,蒸氣又無法取代,台化會蒙受重大損失,另外,工人也將面臨解聘失業,不過,審判長林靜雯仍認為,要向台電買電,台化可打官司向彰縣環保局聲請損害賠償,工人失業也能打官司,這些不是急迫危險的證據。

最後,台化同意在一週內提出急迫重大或危險的證據,彰縣環保局收到文件後的二個星期內提出答辯,之後再繼續開庭。

台化的游姓高級專員在退庭後說,台化汽電共生設備堪為全國楷模,經濟部長也講了,即使是全國最嚴苛的標準,台化一樣能符合,卻遭受彰化縣府違法且無情無理的對待,台化一定依法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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