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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貓刑責過輕?北市動保處:應向國外看齊

台北市動保處長嚴一峯認為,國外針對虐待動物致死,已可處2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應向國外看齊。(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台北市動保處長嚴一峯認為,國外針對虐待動物致死,已可處2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應向國外看齊。(資料照,記者吳柏軒攝)

2016/08/11 16:37

〔記者黃建豪/台北報導〕澳門籍台大僑生陳皓揚再度涉嫌虐貓致死,使得動保團體一再要求的加重動保法刑責討論又受到關注。台北市動保處長嚴一峯認為,當前對於相關罰則的力度確實不足,國外針對虐待動物致死,已可處2至3年以下有期徒刑,台灣應向國外看齊。

嚴一峯引述印度聖雄甘地名言「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它怎麼對待動物 」,指目前動保法25條,針對虐待動物的刑責較輕,大多判刑不重,判處刑期多在3個月以下,甚至可以易科罰金解決,使得犯罪者有恃無恐。

動保法25條規定,故意使動物傷害,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但動保團體認為過輕,嚇阻效果不夠顯著。

嚴一峯表示,動保法罰則的加重,已在立法院提案討論,有意讓刑期從1年以下增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的金額,也從10萬至100萬元增加至20萬至200萬元,已一讀通過,未來是否能完成修法,輿論也將有很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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