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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CLASS」商標無識別性 威秀影城不得註冊定讞

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未過關,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於法有據,今判威秀影城敗訴定讞。(資料照,記者黃文鍠攝)

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未過關,提起行政訴訟後,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於法有據,今判威秀影城敗訴定讞。(資料照,記者黃文鍠攝)

2016/04/14 20:07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知名的威秀影城以「GOLD CLASS」為商標,向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智慧財產局認為,「GOLD CLASS」不具有識別性,不足以讓消費者識別為威秀影城提供電影院服務的來源,不准其註冊,威秀影城不服打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認定於法有據,今判威秀影城敗訴定讞。

威秀影城主張,該公司是電影映演業者,由於同一影城內各影廳的設備略有不同(如螢幕大小、音響、座椅等),有加以區分的必要,因此申請註冊「GOLD CLASS」為商標,是作為影廳分類命名用途,並無說明服務品質的意思。

此外,威秀影城已長期使用「GOLD CLASS」為商標多年,已廣大消費民眾知悉,且已成為頂級觀影服務的識別標識,此商標已具有後天的識別性,應得以註冊為商標。

智慧財產局則認為,「GOLD CLASS」由英文字「GOLD」和 「CLASS」組成,前者有「黃金」之意,後者則是「等級」的意思,整體上要傳達的觀念就是「黃金等級」,不足以讓消費者認為是表彰服務的標識,而與他人的商品有所區別,因此駁回申請註冊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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