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聲請破產 須先付勞工6個月內欠薪
2016/04/14 14:41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行政院會今(14)日通過司法院擬具的「破產法(更名為『債務清理法』)」修正草案,為避免勞工受害,新增老闆聲請破產,仍須先給付勞工6個月內的欠薪;此外,也比照行政執行法對付欠稅大戶的手法,增訂破產人的「禁奢條款」。
修正草案當中訂定有「禁奢條款」,明定債務人在聲請破產後,其「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不過,條文沒有具體訂出所謂「一般人通常程度」的標準,因此,有關禁奢的標準,司法院除將訂定相關施行細則外,也將授權各地方法官視都會、城鄉生活水平而做出裁定。
此外,若債務人為公司負責人,草案也明定,在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前6個月內積欠的勞工工資,勞工可不依債務清理程序優先受償,債務人在債務清理程序期間隱匿或毀棄財產,將面臨最重7年的有期徒刑。一旦債務清理程序開始,債務人沒有法院許可,也不得離開現有住居地等。
司法院也仿日本做法,准許與債務重整公司有往來的中小企業,可享優先債權。不過,此舉引發金管會擔憂銀行債權受損,要求應同步思考「有利重整者」可優先受償,政院同意兩案併立送立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