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口放鞋櫃不算「雜物」?法院判撤銷裁罰
2016/04/12 11:03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大樓住戶若在家門口公共空間擺放雜物,市府可依法開罰,但不少民眾習慣在家門口擺放鞋櫃,到底算不算「雜物」呢?桃園市近日發生這樣一個案例,一名陳姓男子在家門口放置鞋櫃,市府視為「雜物」開罰4萬元。但法官認為把鞋櫃列為雜物是矯枉過正、誤解法令,判決撤銷裁罰。
據《聯合新聞網》報導,1年多前陳男被社區管委會要求移除家門口鞋櫃,陳男未照做,管委會便報請市府處理,市府勘察後認定鞋櫃為雜物開罰。陳男不滿裁罰,訴請法院撤銷。
陳男向桃園地方法院表示,鞋子都有放到鞋櫃裡收整齊,擺放位置也不影響大樓衛生及住戶通行,且管委會認定「鞋墊」算雜物,市府也採納,他認為很不合理。
法官根據舉發照片,認為陳男鞋櫃的位置緊貼牆壁,並未阻礙通行及逃生動線,認為市府裁罰過度引申、誤解法令,判市府敗訴,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把家家戶戶都有的鞋櫃視為雜物,非社會所能接受,裁罰應更加嚴謹。
桃園市政府都發局表示,樓梯間等公共空間本來就不得擺放私人物品,且突發事故難以預測,若有人不幸碰撞絆倒,該由誰負責?收到判決書後會考慮是否上訴。
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違者可罰行為人4萬至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