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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7法規不符兒權公約 恐衝擊影視分級制

由於台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是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但目前有2967件法規、命令與此定義不相符,因此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陳素春18日要求對這些法規優先檢視。(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由於台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是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但目前有2967件法規、命令與此定義不相符,因此衛福部社家署副署長陳素春18日要求對這些法規優先檢視。(資料照,記者陳志曲攝)

2015/11/19 00:11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立法院去年三讀《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但據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指出,由於台灣的兒童權利公約是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但目前有2967件法規、命令與此定義不相符,因此該署18日要求對這些法規優先檢視,但這不僅可能影響到電視、電影分級制度,也將影響到民法的若干規定。

針對去年11月施行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衛福部社家署提出「優先檢視法規清單」,由於去年施行的兒童權利公約是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但該署清點各式法令後卻發現,該公約的定義與2967條法規不相符。

據社家署指出,像《民法》中就規定,男性未滿17歲、女性未滿15歲不得訂婚;且同法也規定,男性未滿18歲、女性未滿16歲不得結婚,但這兩項都與該公約反對「童婚」的定義不相符。

社家署也提到,現行廣電法規定的「兒童」節目為12歲以下,但若要與兒童權利公約一致,恐怕須改成18歲以下,但這恐怕會影響到電視、電影的相關分級制度,對節目廣告也會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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