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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職業訓練拿學分 可作入學條件或抵免學分

教育部研訂「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草案。圖為今年大學指考畫面,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教育部研訂「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草案。圖為今年大學指考畫面,圖中人物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照,記者黃志源攝)

2015/10/13 11:53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少子化風暴下,學校怕倒、搶招學生,也為強化基層技術人力的素質,教育部研訂「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及評鑑辦法」草案,招生對象為15歲以上目前受僱在職或轉業者,職訓機構與學校合作開辦「職業繼續教育課程」,分為高中及專科以上,上完課可取得學分證明,作為未來升學條件或入學後抵免學分之用,課程須收費。

「技術及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繼續教育的招生對象、課程設計、學習評量、資格條件、招生方式及其他事項由教育部訂定,不受高級中等教育法的入學方式、課程及學習評量,專科學校法及大學法的限制。

草案規定,職業訓練機構結合學校共同規劃課程,提供符合業界所需的進修訓練,避免課程規劃過於學術化,確實與實務相結合,強化在職者或轉業者職業技能的提升,由職訓機構發給學分證明,每一學分至少修讀18小時,上課週數至少2週;單科學分課程的學分數,最高6學分;總學分課程的學分數,最高為20學分,評量方式可以多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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