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具接觸到食物 食藥署要求全面標示
2015/09/16 15:01
〔記者吳亮儀/台北報導〕它也算是食物的一種!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預告修正「應標示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草案,要求各種和食品接觸到的器具都該標示材質、耐熱溫度等。
食品容器如塑膠碗等都歸在食安法管理,因為容器和食物接觸,若品質不佳遇熱容易溶出化學物質,例如塑化劑等,食藥署也曾大規模稽查食品容器,發現不少產品品質不佳,遇熱易溶出化學物質。
預告公告內容中,進一步擴大規範對象為「食品接觸面含塑膠材質之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這些產品在上市前,業者都該標示其品名、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等事項。
產品包括重複性塑膠類水壺(杯)、奶瓶及餐盒(含保鮮盒)、一次使用塑膠類食品容器具及包裝、重複性使用之塑膠類盤碗及碟、一次使用的塑膠淋膜或塗層紙製免洗餐具,包括杯、碗、盤、碟及餐盒等五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