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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禁生煤自治條例 環署宣告無效

雲林縣政府報請備查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環保署表示因與「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有所牴觸,因而宣告無效。(資料照,記者林國賢攝)

雲林縣政府報請備查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環保署表示因與「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有所牴觸,因而宣告無效。(資料照,記者林國賢攝)

2015/09/07 21:30

〔記者湯佳玲/台北報導〕環保署晚間發出新聞稿表示,雲林縣政府報請備查的「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因與「地方制度法」及「空氣污染防制法」部分條文有所牴觸,因而宣告無效。

雲林縣政府於104年6月10日公布「雲林縣工商廠場禁止使用生煤及石油焦自治條例」,並於6月12日函請環保署備查,經環保署於6月24日邀集相關中央機關及法律、環境工程專家召開研商會議後,7月17日函請雲林縣政府補充說明,經雲林縣政府於7月30日函送補充說明後,環保署再於8月7日函請經濟部、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意見。

環保署表示,經各方意見綜合判斷後,認為該自治條例規範的事項並非只涉及環境保護,尚包括具有全國一致性質的能源政策與能源事務,而「能源管理法」已明示屬中央權限,不得再由地方訂定自治條例,因而該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牴觸「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

此外,「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關於使用生煤、石油焦或其他易致空氣污染的物質事項管制是採取「許可制」,乃賦予人民公法上申請的權利,惟該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採取「全面禁止」管制規範,剝奪本條直接賦予人民請求核發許可的權利,牴觸「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8條規定,因此依「地方制度法」第30條規定予以函告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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