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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給付認定 中間短暫就業等待期不用重算

2015/09/04 14:00

〔記者陳炳宏/台北報導〕勞動部為提升失業勞工再就業意願,日前函示放寬失業給付等待期認定標準;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如於新工作後14日內自行離職(短暫就業),再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重新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者,原本規定的給付等待期14天,不用重新計算。

勞動部表示,該部94年為鼓勵失業勞工在失業期間積極嘗試新工作機會,已函示放寬其再就業後,因短暫就業而自行離職時,得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重新申請失業認定及失業給付,不過仍應重新經14日推介就業的等待期,等到等待期屆滿後仍未能就業者,才算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

勞動部表示,考量實務上有失業者數次於短暫就業後自行離職,每次重新申請皆須等待14日,為免因此影響這些失業勞工繼續尋職意願、及保障其失業期間生活,勞動部特別函示這些失業勞工再以原非自願離職資格提出申請時,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確認其距離原申請日已逾14日,得依規定完成失業認定並核發失業給付,不因勞工有短暫就業而須再重新等待1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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