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塑未做環評還抗罰 行政法院判敗訴定讞
2015/08/03 17:02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台塑石化公司位於高雄碼槽區儲運所,5年前被高雄市政府查出石油產品儲存量超標,台塑卻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估,遭高市府裁罰150萬元,台塑不服,提起行政救濟,最高行政法院今公布裁判結果,判決台塑敗訴確定。
判決指出,高市府99年3月11日派人到台塑的高雄碼槽區儲運所監督查核,發現廠區14座油槽,石油產品的總儲存容量共4萬4400公秉,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及環保署規定,石油及石油產品的總儲存量或累積儲存量達1萬5000公秉以上,須進行環評,高市府認為台塑未環評,就逕行開發,裁罰150萬元。
台塑則主張14座儲油槽61年至70年間已設置完成,高市府根據環保署事後頒佈的公告規範及法律要求環評,並不合理;最高行政法院不採台塑見解,認為如放寬法令對設置儲油槽須做環評的認定,業者就可先蓋「非儲存石油或石油產品的儲槽」,「再變更為儲存石油或石油產品」,以規避環評法令,判決高市府勝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