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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務基金運作鬆綁 國立大學負投資績效責任

立法院上週五完成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相關修法,教育部遲至今天才對外說明。(記者林曉雲攝)

立法院上週五完成國立大學校務基金相關修法,教育部遲至今天才對外說明。(記者林曉雲攝)

2015/01/30 16:37

〔記者林曉雲/台北報導〕慢半拍!立法院在上週五(1月23日)完成「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案,教育部遲到今天才發布新聞稿說明,新制鬆綁國立大學財務運作規定,但課予國立大學負起投資的績效責任。

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自88年2月3日制定公布以來,僅於90年12月21日修正過,迄今已逾10年未修正。

為放寬國立大學財務運作限制,促進財務運用之彈性,以提升高等教育品質及績效,修正全條文共計17條,並於1月23日完成三讀立法程序。

新修法明確區分校務基金來源為政府循預算程序的撥款及學校自籌經費二類,並鬆綁國立大學財務運作的規定,擴大自籌經費項目,新增「學雜費」作為自籌經費項目,使學校財務運作更彈性,學校雖可以「自籌收入」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之公司與企業,但不得用到學雜費收入。

此外,課予學校負起績效責任之義務,規範學校應置專任及兼任稽核人員,新修條文明定,年度總收入在新台幣20億元以上者,應置隸屬校長的專任稽核人員一人到數人,必要時得設專責稽核單位,以強化及健全國立大學內部控管,並確保其內部控制制度持續有效運作,且須讓外界檢視基金運作的教育績效。

依現行法規定,國立大學校務基金可購買公債、國庫券、投資於與校務或研究相關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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