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糧食管理法》今上路 混摻白米最高罰1500萬
2014/12/18 14:34
〔記者謝文華/台北報導〕有鑑於過去國內爆發國產與進口米混摻事件,農委會新修正《糧食管理法》,今天上路,未來類似事件最高罰1500萬元。
今起施行的新修正《糧食管理法》主要內容有六點:(一)國產米與進口米禁止混合銷售。違反者,處1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二)市售糧食標示與內容物不同、內容物攙偽假冒、廣告不實且屆期未改正者,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三)將散裝米亦納入糧食管理法管理。
(四)主管機關除公告違規糧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及違規情節外,並得公告商品抽樣地點、日期。
(五)違規情節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者,市售產品應於3日內下架、一個月內回收;違規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應令其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或廢止糧商登記或部分糧商登記事項。
(六)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記錄,且一定規模以上之加工及進口業者並應記錄糧食供應來源及流向資料,以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
農委會表示,新修正的糧食管理法大幅強化市售食米管理機制,嚴加防範不法行為,導正糧食市場交易秩序,管理機制將更為周延。依據新的糧食管理法,農委會已修正糧商管理規則、糧食標示辦法、市場銷售糧食抽查及檢驗辦法等相關子法規。
農委會並指出,為避免廠商利用更換品牌方式繼續販售違規產品及規避處罰,已修正裁量基準,糧商經通知限期改正後,於1年內再次查獲其他不同產品違反相同規定者,將不再通知限期改正,而直接裁處罰鍰,呼籲業者應配合新規定,落實市售食米的品質規格管理及誠實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