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過期食品 松青超市同意退費、賠償 回溯至4月
2014/10/24 16:57
〔記者張菁雅/台中報導〕松青超市台中市4家門市日前被查獲將過期食品再販售,在消保官要求下,松青超市同意除了退費,並賠償原商品3倍金額及500元的損害賠償,且時間回溯至4月,今天起至12月31日先登記,並分3梯次完成退費及賠償。
松青超市三豐、大甲、光復、黎明店10月14日被查到將過期食品再製後重新販售,業者雖同意退費,但消保官認為嚴重損及消費者權益,除了退費,必須賠償原商品3倍金額的懲罰性違約金及500元的損害賠償。
台中市政府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這4家分店的行為絕非偶發,因此也要求松青超市就各出包分店的商品進行退費賠償時,必須回溯一定時間,這些均已獲得業者善意回應。
今年4月1日至10月14日至上述4家分店消費該店經查獲的問題商品者,可要求退費及賠償,民眾可憑發票、會員消費紀錄或刷卡簽單前往分店辦理退費。
康馨壬也說,松青超市採先登記,並於1週後退款方式賠償,此種分批退費方式已較其他廠商集中於數月後才退費的方式,有利消費者。
松青超市4家分店退費登記日期為今天起至12月31日,並自11月7日至明年1月31日,分3梯次完成退費及賠償。